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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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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簽仲裁互相執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1-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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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簽署仲裁合作安排。前排左為袁國強,右為陳麗敏。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與澳門特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澳門政府總部簽署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根據《安排》,香港特區法院會認可和執行在澳門特區按澳門特區仲裁法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而澳門特區法院亦會認可和執行在香港特區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在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袁國強昨日表示,香港一直以來都非常重視仲裁的推廣,在1970年代至1980年代開始,已非常著重仲裁的推廣:「今次有機會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的安排,其實亦是推廣仲裁及將香港打造成一個國際仲裁中心非常重要的一步。」他希望香港和澳門的相互司法互助可以在今次的仲裁執行認可後,有健康、正面和良好的發展。

袁國強盼有更積極正面發展

 他又說,港澳兩地非常相近,現時經濟的發展也與日俱增。無論在仲裁和其他民、商事方面的發展,香港和澳門確實有需要就相關司法互助安排,有更積極和正面的發展。港澳認同在這方面有其他更多的工作,往後需再作交流和跟進。

 對安排是否包括異地服刑,袁國強指出,今次簽署的純粹是仲裁方面的相互執行認可安排,至於其他方面的司法互助,日後會有其他的跟進工作。至於刑事案罪犯移交方面是否可以做到,他說,這是香港日後會關注和跟進的工作範圍之一。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是按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基本法》的條文制訂,內容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亦大致與現時香港及澳門分別與內地就該議題所訂的安排相同。《安排》的簽訂將肯定在香港或澳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對方的地方執行,為兩地司法管轄區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簡單而有效的機制。《安排》亦有助促進香港和澳門在民事和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提升香港在亞太區作為地區性商事爭議仲裁中心的地位。

 另外,在澳門逗留期間,袁國強亦到訪了澳門的法律和司法部門,包括檢察院、終審法院、行政法務司和法務局,並與相關官員就加強雙方法律和司法交流和聯繫進行了建設性的會談。

 陪同袁國強訪問澳門的還有副法律政策專員(一般法律事務)黃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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