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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監管局
近期不少市民對於樓市持觀望態度,轉買為租的情況普遍。目前,大部分物業的租賃都是透過地產代理進行。消費者無論是委託地產代理放租或承租物業,都要多留意地產代理的責任,以免引起誤會或糾紛。
在《地產代理條例》之下,「地產代理工作」的定義廣泛。就處理物業的租賃而言,地產代理的工作是指在業務過程中為客戶介紹有意放租/承租物業的第三者而進行的活動或工作,以及相關的商議;並於介紹工作和商議工作完成後,就有關物業訂立租賃協議。
其間,地產代理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行事,與準租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並向準租戶提供已填妥的「出租資料表格」,當中包含有物業的多項訂明資料,例如物業的樓面面積、落成年份、用途限制、業權擁有人的姓名/名稱、有效的產權負擔及出租限制等,除非準租戶明確表明放棄收取該表格。同時,地產代理代表有關物業的業主或租戶進行議價,及安排雙方簽訂臨時租約。在訂立租約時,如客戶沒有律師代表,則地產代理須向客戶解釋該租約的每項條文的涵義,促使客戶注意租約的重要條款及條文的涵義;如客戶不明白解釋,則須建議他尋求法律意見。
認清責任保障個人利益
然而,當地產代理就有關物業與客戶達成租賃協議後,其他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如收租、代業主收樓,以至其他租務上的管理事宜(如處理單位內的維修事宜)等,不一定屬於《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工作」的範疇。因此,消費者要緊記在考慮委託地產代理時,清楚列明代理的責任,以保障個人利益。
過往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亦曾接獲一些投訴查詢,有客戶因不滿地產代理處理租務管理方面的問題而與代理發生糾紛。監管局建議業主和租客,在達成租賃協議後,如需要地產代理跟進有關物業日後的租務管理事宜,可就此與地產代理協商及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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