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1)遺囑第一段表明所有財產全部撥歸基金,代表基金是遺產受益人。
2)第二段龔如心表示「希望」組成監管機構,反映她只是表達自己的渴望,不是指令。
3)龔作為中國女商人,不可能將「信託」西方概念引入遺囑。
4)龔要求成立中國諾貝爾獎及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意思並不明確。
5)基金應該如何管理華懋集團,如何將盈利撥歸基金作慈善用途,全部均由基金董事會決定,故龔只是給予指引而非命令。
6)龔在生時基金沒有遺囑第二段所指的「項目」,故遺囑只屬指引性。
7)基金不知道應該從遺產撥出多少款項去支付龔的先夫王德輝一家,以及華懋集團員工與子女的需要,導致餘下撥作慈善信託的遺產數目不明確。
資料來源:判詞
法官:
第一段應該與整份遺囑一同詮釋,如果龔如心是這個意願,便無需寫第二至四段去指示基金如何執行遺囑。
基金忽略了龔如心立遺囑的經過,她知道現實中未必能成功集合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及特首組成監管機構,三人亦未必願意擔任,故極其量只能說「希望」。
沒有證據證明龔對「信託」概念一無所知。
世界上只得一個獨一無二的諾貝爾獎,龔的意思十分明確。
龔在第三段特別指示基金要維護及擴大華懋集團,並利用大部分盈利將慈善事業不斷發展,不是純粹指引,是界定基金作為信託人的職權。
「項目」一字應該被界定為基金成立的慈善目的,並非限制基金只能捐款予過去曾受惠的機構或人士。
基金可運用酌情權決定撥款數目,在此基礎下基金仍然以信託形式持有龔的全部遺產,並用作慈善。
製表: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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