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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信託人不得隨意動用遺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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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日,龔如心千億港元遺產案華懋慈善基金勝訴,龔如心家人召開記者會。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法庭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只是龔如心遺產信託人,而非受益人。法律界人士指受益人有權決定如何運用遺產,只要符合基金本身的組織章程便可執行遺囑,但信託人受信託條例監管,很多決定都要經法庭批准,裁決意味基金不可隨意動用830億元遺產一分一毫,必須依據遺囑指引行事,可能要接受外界監察,甚至向外交代賬目。

受益人對遺產「鍾意點用都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被裁定為遺產信託人的華懋慈善基金具有嚴謹民事責任,必須將遺產一分一毫用作慈善用途;相反若基金是遺產受益人,它可將遺產花費在自身利益上,「鍾意點用都得」,對任何人也無法律責任,兩者分別很大。

 基金一方認為應有權靈活運用遺產,原因是遺囑列明將基金交託聯合國秘書長、國家總理及香港特首組成的管理機構等監管,又要求基金設立類似「中國版諾貝爾獎」,這些要求執行上存在困難。湯家驊解釋,基金可向法庭申請要求給予指示,包括如何執行遺囑,又或要求更換信託人,故困難並非「無可克服」。

 律師馬華潤指出,受益人有權決定如何運用遺產,只要符合基金本身的組織章程便可執行遺囑,但信託人則很多決定都要經法庭批准,「信託人受信託條例監管,例如在收費、投資等方面,一定要向法庭尋求指引」。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亦指基金必須按遺產受益人要求解釋行事方法,甚至有可能須公開交代賬目。

信託人須依信託意圖行使權力

 信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按照英美法觀念,信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信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及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及承擔違約背信的責任。信託人同時需管理從事信託義務,但僅服從受益人的利益,同時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並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身擁有的財產分開管理,以便向受益人公開業務及接受監督。此外,信託人在信託關係終止時,有責任將全數財產歸還予受益人。

 至於受益人則沒有資格限制,並與委託人及信託人不同,不論有否行為能力均可承當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權外,凡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可同時享有,惟受益人不能妨礙信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受益人可依法轉讓及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另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並於信託終止時,最先取得信託財產,以及享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最後決算後,信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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