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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下月試隨身攝助搜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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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下月開始實地試用隨身攝錄機。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廖穎琪)警方下月開始實地試用隨身攝錄機,有別於現時使用的手提攝錄機,機身置於警員肩膊前方,遇到對抗場面時錄影搜證。警方強調,警員錄影前會先通知事主,但若事出突然,警員會先錄影,事後盡可能通知被攝者,倘被攝者蓄意遮擋鏡頭,警員勸止無效,或構成阻差辦公。相關片段即使不涉及調查工作,亦最少保存31日。私隱專員公署稱初步評估不涉及侵犯私隱,但需向警方索取更多資料以作詳細評估。

警方昨日宣布,下月11日開始,於新界北、西九龍總區衝鋒隊及港島總區機動部隊,實地試用早前購入的50部隨身攝錄機,為期半年,下星期開始為相關警員提供使用訓練,警方亦會成立執行小組監察試用計劃及深入評估效果。警務處支援科高級警司謝守剛表示,由於稍後或會進行招標,故不便透露攝錄機價錢,而引入隨身攝錄機是為提升警員搜證的能力,從而更有效執行預防及調查罪案的職務,至於將來會否擴展至其他部門,視乎評估結果。

閃紅燈示意 保被攝者知悉

 該批隨身攝錄機體積較一般智能手機稍大,可拍攝高清影像,警方稱用於對抗場面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謝守剛強調,警方會在可行的情況下先通知事主,但若遊行、示威等情況突然發生衝突,警員未及通知事主,會先開始錄影,事後盡可能通知被攝者。換言之,事主或會在不知情下被攝錄。警務處支援科總警司何德承稱,攝錄機開動時會發出幾下「嘟」聲、機身有紅色閃燈及螢幕顯示正在攝錄的影像,確保被攝者知悉正被拍攝。

影片不涉調查 31日後銷毀

 倘事主拒絕被攝錄,但警員認為錄影搜證有法理依據,仍可開始攝錄。如有人以任何方式遮擋鏡頭,警員會先勸止,但若對方繼續遮擋鏡頭,可能構成阻差辦公。隨身攝錄機所錄得的影片會存於一張有編號的記憶卡,再存入DVD光碟,該記憶卡設電子記錄器,若記憶卡曾被放入其他裝置複製其內容,會留有記錄。影片如不涉及調查或舉證工作,31日後銷毀,但若相關的高級警司認為該片段可能有助舉證或調查工作,則可保留,其後每個月檢討,只有高級警司或得到他許可,方可查閱片段;如該影片會用作調查及呈堂,則會待案件完結才銷毀,儲存期間,案件主管或以上職級人士均可查閱片段。謝守剛強調「尊重私隱,但不是不做得(錄影)」,有法理依據和有助搜證便應該做,並稱事主可向警方索取片段。

不違反私隱條例 公署續向警跟進

 私隱專員公署稱於本月6日獲警方知會擬為警員引入隨身錄影機,而根據初步掌握的資料,該計劃的執行程序規定攝錄不得以隱蔽方式進行,錄影片段的保存和查閱權限亦有規範,公署初步認為該計劃不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至於事主或會在不知情下被攝錄,公署發言人稱警方未有向署方提及,將向警方索取該計劃的詳細資料及標準執行程序,以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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