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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台新規,異地務工人員可申請租住保障房或者領取租賃補貼。圖為深圳某售樓現場。
——新規自5月起實施 最快3年可上樓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出台,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申請租住保障房或者領取租賃補貼,應當符合在廣東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條件,其中申請人為異地務工人員的,在廣東省就業要達到規定年限。此外,針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有可能發生變化,《辦法》還規定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辦法》要求申請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中,增加了「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的證明。要求廣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保障房嚴禁轉讓出租
隨著時間的變化,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也可能發生變化,《辦法》的條文中增加了「輪候期限」。要求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而此前住建辦的辦法中對此並未提及。《辦法》提出,保障房應當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閒置、出借、抵押。保障房回收的觸發條件也由《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的兩條增加至7條。
騙房者將被封殺10年
此外,《辦法》還賦予了監管部門更多監管權力。廣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有權採取包括查閱、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保障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對於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處罰也更重,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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