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特稿:籌委會「意見」約束力成爭論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28]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向終院呈上文件,要求終院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資料圖片

 在昨日聆訊外傭居權上訴聆訊中,雙方律師其中一個主要爭論點,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就居港權問題的釋法內容中,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的立法原意,已經體現於特區籌委會1996年通過關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意見內,即雙非童及外傭在港均不可享有居留權,是否應被視為釋法的一部分的問題。

「吳嘉玲案」成釋法先例

 香港特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後,開始陸續有聲稱為港人內地子女者入稟香港法院,指他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可享有香港居留權。1999年1月29日,特區終審法院首次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即「吳嘉玲案」)作出判決,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內地子女,無論婚生或非婚生,無論有否內地有關機關批准都享有居港權,均可在港定居。

 終院是次判決引起全港嘩然。時任特首的董建華就是案向國務院提交報告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要求,人大常務委員會則在1999年6月26日通過了《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其中明確表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莊豐源案」違籌委會意見

 不過,特區終院在2001年對有關父母皆非港人、在香港出生者是否可根據《基本法》享有居港權的「莊豐源案」裁判時,漠視釋法內容中有關籌委會意見體現有關條文立法原意的內容,聲稱這「只是一種附帶提及的意見,並非釋法決定的一部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故沒有理會籌委會報告的相關內容,判決雙非童在港可取得居港權。當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已表明有關判決並不符合人大釋法,但特區政府最終決定不再就此提出上訴。

 根據1996年籌委會的意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同時,在籌委會的意見中的第一(五)部分,指根據特區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者,不被視為在港「通常居住」,故根據籌委會的意見,外傭並不可以享有居港權。倘終院接納向人大常委會澄清籌委會有關意見的法律效力,將可一次過解決雙非及外傭居港權兩大問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相關新聞
落實施政報告 財案紓急謀遠 千億惠民 (圖)
特首:預算案具前瞻性有承擔 (圖)
預算案主要新撥款措施
財爺金句:
增600安老宿位 推殘疾者「家顧」服務 (圖)
注資150億關愛「N無」 (圖)
羅致光:無計劃向商界籌款
基層無驚喜 中產感滿意 (圖)
財爺金句:
市民睇法 (圖)
市民睇法 (圖)
市民睇法 (圖)
市民睇法 (圖)
市民睇法 (圖)
發展商:增供應須速批樓花預售 (圖)
改供地策略 增公屋遏樓市 (圖)
新財年土地供應按年比較 (圖)
預算案增加商業樓面辦法
學者倡復定期賣地 (圖)
差餉租值升9% 75%物業免交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