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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上訴庭判詞要點:
■原審法官考慮陳志雲的行為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是否有關時,錯誤地考慮到陳志雲有名人身份;
■原審法官錯誤地引用案例的法律原則,認為陳志雲可以在不同時間有多於一個身份;
■陳志雲收錢前沒有知會無�芋A遑論得到無�迅可,陳志雲的講法完全沒有基礎;
■《防止賄賂條例》關鍵不是看個人做出行為相關意圖,而是他收受利益和公司業務有關行為已屬違法。
■原審法官再審理本案時有需要就陳志雲的「合理辯解」作法律上陳詞。
原審法官潘兆童昨續審判詞要點:
■今次案件不是一般的貪污舞弊案,陳志雲無藉此優待別人或提供利益。
■陳志雲過去出席活動有知會上級,沒有申請,上級沒有要求人事部存檔。
■11.2萬元並非秘密酬金,亦非大數目,為甚麼陳志雲要隱瞞?
■無�辰捋P奧海城活動不但不會令案件跌入防賄條例,反而有共同利益,令無�角銕驤祐荈野X席;
■陳志雲唯一做錯是沒有遵守僱傭合約申報;如果以社會大眾的標準來看,陳志雲有「合理辯解」。
資料來源:法庭判詞 製表:本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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