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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就是中央底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9]     我要評論

反對派聲稱,「特首必須要愛國愛港」是新增的要求,「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是新提法,把選舉委員會變成提名委員會也是一個新的東西,是為未來普選特首設立預選機制云云。但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任命,須對中央負責。對抗中央者不能當特首,本身就是基本法規定的要求。特首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也是基本法的明文規定。反對派有關喬曉陽的講話為普選特首附加條件的指責,毫無根據。

在制定「一國兩制」方針政策過程中,鄧小平十分強調「港人治港」的標準和界限,就是管理香港的人必須愛國愛港。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是成功實施「一國兩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從一開始就是明確的。如果選出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當行政長官,那將形成「港獨」的局面,國家憲法將遭到踐踏,治國安邦之本將發生動搖。香港與祖國內地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優勢將喪失殆盡,香港經濟將迅速邊緣化,投資者將紛紛撤離,港股將一沉不起,樓價將急遽下跌,公司倒閉潮將成骨牌效應,屆時將一職難求,數以百萬計人失業,港人將何以為生?基本法開宗明義講,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任命,須對中央負責。顯然,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本身就是基本法的要求和不可逾越的底線。

反對派又指責,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機構提名,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提名按照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來確定候選人,是「兩項前所未有的新規定」。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個人提名。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而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進一步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顯然,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的決定,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由誰提名的問題、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問題、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都已經基本解決。尚待香港社會討論解決的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一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只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特首普選的問題就不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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