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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立足前海,試水系列新規則和人員構成的國際化。李望賢 攝
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目前國際經濟貿易中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早在深圳率先改革開放,引入外資時,粵港兩地便開始了兩地的仲裁交流合作。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前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國仲」)本身就是粵港法律界合作共建的產物。
據悉,早在1982年,為了有效解決當時深圳經濟特區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經香港地區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建議,廣東省和深圳市便開始籌建特區國際仲裁機構。1983年4月特區國際仲裁機構成立,成為粵港地區第一家國際仲裁機構。1984年,特區國際仲裁機構開創了中國內地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的先河,在當時15名仲裁員中,就有8名來自香港。1989年,仲裁機構的裁決在是中國內地裁決在香港獲得境外法律強制執行的先例。
數據顯示,涉港案件在該院受理案件總數中佔40%。就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揭牌當日,仲裁院還與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中國企業協會、英國特區仲裁員學會東亞分會、前海管理局和廣東省律協的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以前海為基地,開展國際仲裁業務合作和培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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