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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界人士指出,仲裁院系列新規則不僅給予了香港業界更多空間,亦在多個方面吸取了港方的意見,積極向香港看齊,這令兩地仲裁環境相似,有利於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開展業務。
記者注意到,新規不僅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對深圳國際仲裁院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使用其他仲裁規則,還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選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院作為指定仲裁員的機構,依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規定履行其他程序管理職能。
助商事仲裁 步向國際化
深圳國際仲裁院秘書長劉曉春指出,該規定正是採納了香港和外國律師的建議,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在前海的深圳國際仲裁院對於臨時仲裁的探索,這種仲裁方式在香港普遍採用,新規定對於中國商事仲裁的國際化具有試驗價值,也為熟悉臨時仲裁的境外律師參與前海的仲裁業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隨著深圳國際仲裁院系列業務即將開展,亦有人士擔心,未來該機構與現有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形成競爭。對此,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東亞分會主席、李偉斌律師行合夥人楊文聲認為,隨著世界商業性活動重心從歐美轉移到亞太,商業糾紛的數量亦會有所上升,深圳國際仲裁院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已經各有特色,應當互相協調配合,推廣亞太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仲裁,積極與國際接軌。雖然機構之間存在競爭,但是良性競爭是好事,有利於機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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