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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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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禁許仕仁案被告「索料」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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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案」被告郭炳聯。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捲入政商勾結疑案節外生枝,一名化名「A先生」的人士去年5月遭廉署調查搜證,但資料並未有列為採用證供。不過,律政司卻於本月初決定公開資料予案中被告,包括提及禮頓山物業的電郵內容、與許仕仁有關的服務合約等。「A先生」則表示,恐怕兩封律師信連同資料一併交到被告手中,會被聯想到自己為案件舉報者,於是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期望推翻決定。

 不願意透露身份的申請人「A先生」,透過資深大律師布思義,於入稟狀要求法庭以閉門形式審訊。根據司法機構網上資料顯示,案件將安排於本周四早上10時進行3小時聆訊。據悉「A先生」早已向法庭取得不得被揭露身份的命令。

涉禮頓山物業許服務合約

 入稟狀指,去年5月2日,廉署獲法庭授權,在「A先生」寓所搜證,查獲一批文件,為「A先生」私有財產。「A先生」同時到廉署進行錄影會面,講及遭查獲的文件資料。入稟狀特別指出,資料文件包括兩封由李偉業律師事務所發出的書信,提及資料來自「A先生」的公司;另外亦涉及一份於2008年3月19及20日提及有關禮頓山物業的電郵、以及涉及被告許仕仁卻沒有注明發出日期的服務合約,也一併在其寓所遭廉署搜獲。

廉署搜證不檢控不列證供

 不過,「A先生」指出,他並未在搜證後遭廉署檢控,只是一名受查者,搜證亦被列為不被採用的證供。儘管如此,「A先生」卻被其律師告知,律政司本月2日通知,決定把屬於「A先生」提供的證據交給被告。「A先生」因此去信律政司,援引普通法指出,搜證並不符合可作為披露的證據。「A先生」同時申明,由於兩封律師信中提及的資料來源,顯示為他的公司,律政司將兩封信跟其他搜證同時向案中被告披露,恐怕會令「A先生」被聯想到是案件舉報者,做法並不恰當。

憂令家庭關係雪上加霜

 根據第二○一章《防止賄賂條例》第三○A條「對舉報人的保障」條例,律政司做法剝削他獲得保障的權利,更令原本不佳的家庭關係雪上加霜。再者,「A先生」認為,屬於自己不被採納的證供,是否可向被告披露,根本並非律政司所決定;應由法庭經聆訊而定奪。而且「A先生」有權透過司法覆核推翻律政司決定。

 「A先生」同時指,根據私隱權利,律政司不能以公眾利益為由強行公開他的資料。於是「A先生」向法庭申請,禁制廉署公開文件資料,以及向被告披露錄影會面提及資料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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