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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經常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質疑有關特首普選的前提,以至提名委員會的成立違反了「國際標準」。香港大律師、「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強調,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只是說「公約」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在回歸後會繼續有效,而香港的普選應該以《基本法》為基礎,而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制度,最重要的是確保特區的政治制度適合香港的土壤。
由1987年開始研究《基本法》的梁美芬,見證了《基本法》落實的各個階段。她在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大部分國家在簽署「公約」後,都會有保留條款。香港回歸前、港英政府統治香港期間,英國於1997年前批准有關「公約」,並將「公約」適用擴展到香港,但決定保留「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不在香港實施。
梁美芬續說,1997年至1999年間,中央政府仍未簽署「公約」,故「公約」在香港的適用範圍可說是「空白」的,即使中央政府在1999年簽署了「公約」後,「公約」仍不能夠直接適用於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國領土。
她進一步解釋指,國家的制度是但凡在簽訂一個只容許主權國家簽訂的「公約」後,必須先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後,方可在全國實施,正如當年中英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後,就需要先制定《基本法》這全國性法律,來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相關內容,但中央政府並無在全國性法律中提及如何制定在中國領土適用的「公約」。
《基本法》無提一人一票普選
梁美芬點出,《基本法》是唯一涉及在中國領土內實施「公約」的全國性法律,但《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亦只是提到「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從字面看到英國有保留條款,我認為所指的是『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
因此,她強調,香港普選必須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為基礎去進行,「一旦保留條款,香港最高法律就是《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無提及『一人一票』普選委員會?《基本法》只是規定了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並參照附件一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從無話過『一人一票』或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
兩地和諧最有利香港發展
梁美芬認為,目前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能夠反映香港的政治現實,大家應聚焦討論如何確保四大界別代表更具代表性。
梁美芬直言,世界上並沒有完美的制度,最重要確保政治制度適合香港的土壤,而非要完全參照「國際標準」,她說:「『一國兩制』就像二人三足,香港不是獨立主權國。我們必須面對的是,香港政治改革在『一國兩制』底下行得最快,但完全參照『國際標準』,是否合適香港『一國兩制』大方向推行的政治改革?香港與內地和諧最有利香港發展,而不是面對最差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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