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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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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有悖香港社會法治傳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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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身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在本文中從行政長官法律地位的內在要求和國家憲政體制的內在要求,闡明了為什麼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堅持同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本文並從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政治底線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人選條件的立法原意,揭示了「佔領中環」的前提是偽命題,指出「佔領中環」之說阻礙普選的順利開展,破壞香港的法制與繁榮穩定。

 普選是基本法的既定目標,有待根據法律平穩推進。作為香港民主發展的一個最終目標,普選不是英國殖民者賜予的,也不是「民主派」爭取來的,而是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普選,連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都是中央根據「一國兩制」方針主動賦予香港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的決定,同意香港特區在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其後可實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今年3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重申了中央有關2017年普選的承諾,重申了實行普選的法律根據。可以說,香港普選正在朝著基本法的既定目標穩步推進,這本是香港民主政治進程中的一件大好事,值得全體香港市民為之共同努力的。

 最近,香港有人倡議,要以「佔領中環」的形式迫使特區政府在2017年實現所謂「真普選」,在香港社會掀起了一股政治波瀾,引起了各界的關注和擔憂。人們清醒地意識到,在香港這樣的國際大都市,「佔領中環」這種非理性、非平和的街頭政治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廣大市民不得不對倡議者的真實意圖產生疑惑:「佔領中環」之說究竟是在推動抑或是阻礙普選的順利開展,究竟是在維護還是在破壞香港的法制與繁榮穩定?

「佔領中環」的前提能夠成立嗎?

 「佔領中環」倡議者固守著一個他們假設的前提:那就是2017年的普選不是真普選,必須通過佔領鬧市去爭取「真普選」。人們不禁要問,有關普選的政治諮詢尚未在香港正式開展,香港市民的訴求還有待廣泛聽取,普選的具體方案也還沒有最終確定,何以現在就能斷定未來的普選一定不是「真普選」,而非要通過「佔領中環」的行動才能爭取到呢?難道少數人的政治判斷就可以隨意地取代或綁架廣大香港市民的良知嗎?平心而論,以一種缺乏充分論證的假設結論作為前提,去鼓動一場影響社會整體的政治行動,很難說是一個負責任的尊重民意的倡議,該行動的正當性實在值得質疑。

「佔領中環」能達到「真普選」的目標嗎?

 「佔領中環」倡議者所鼓吹的所謂「真普選」,其根據不外乎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即「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該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在這裡,除了定期選舉、無記名投票等技術性環節外,公約的核心內容是要求在選舉中體現「普遍和平等」的原則,而沒有刻意去創設所謂「真假普選」的概念。各締約國只要能在選舉中體現「普遍、平等」的原則,至於用什麼方式進行普選在所不計。如果說這就是「真普選」的話,那麼它的實現也只是有賴於各國按其國情和法律自行確定,而不會是借助於「佔領中環」這樣的街頭民主方式。

 因為當年英國做出保留的緣故,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至今不具有在香港適用的法律效力,嚴格地說,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是基本法而不是人權公約。雖然基本法承諾的普選也贊同「普遍、平等」的原則,但是它的具體實施卻體現了中國香港自身的特色,即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長官要經過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本身也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它的運行也遵循民主原則,它同普選所要求實施的「普遍、平等」原則相輔相成。何以有了提名委員會這個環節,香港的普選就不是真普選了,就要以「佔領中環」的行動來逼迫它修改了呢?

 至於如何確定提名的民主程序,候選人的數目多少為宜等問題,原本應該是擺到桌面上來討論的,可以通過諮詢民意等民主協商方式加以確定。應該在香港社會營造理性溝通、協商包容的民主氛圍,相信和依賴香港社會的智慧和良知。能夠設想這樣的問題可以在「佔領中環」的非理性氣氛中得到解決嗎?

「佔領中環」破壞香港繁榮穩定

 香港歷來是一個法制社會,市民有崇尚、遵守法律的優良傳統,這也是香港能夠取得繁榮穩定的重要保障條件。香港法律尊重市民的合法自由,允許經政府批准的集會遊行,但是未見有許可佔領鬧市、破壞公共秩序、干擾商貿活動及市民生活的法律存在。相信香港市民的大多數也不希望看到「佔領中環」的情景真的出現,不歡迎破壞法制的行為在香港堂而皇之地肆行。倘若「佔領中環」的倡議者明知自己的主張違反法律、有悖民意而硬要一意孤行,難道還能說自己是代表民意、維護民權的民主鬥士嗎?

 內地民眾關注香港的發展,祝福香港能夠持續地繁榮穩定。相信香港市民能夠本著理性、平和、包容的態度,本著對香港社會整體負責的態度,堅守法治,尊重民意,妥善處理好這一事件。

有關行政長官人選政治條件

 一、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內在要求

 喬曉陽主任委員在3月24日的講話中強調,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堅持同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這一講話不單是為2017年的行政長官普選劃出了一條政治底線,也闡明了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人選條件的立法原意。

 在各國實踐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從來離不開政治的制約。法律集中體現了國家治理者的政治理念,要嚴格劃分政治與法律的界限恐怕是不容易的。誠然,愛國愛港看上去只是一個政治概念,沒有直接構成基本法的法律規定,但它的確滲透到基本法的核心條款中,成為基本法不可或缺的內在元素,因為整部基本法就貫穿了既要維護國家利益又要保障香港繁榮穩定這樣兩個根本目標。

 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不是今天才提出來的,而是早在20多年前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在起草委員會內部以及香港社會就達成的一個高度共識,是中央政府明確的一貫的立場,也是由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所要求的。

 二、行政長官法律地位的內在要求

 中國是實行單一制結構的國家,國家權力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中央有權管治組成國家的所有地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同時又授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直接連接中央和香港的關鍵人物就是行政長官。就法律地位而言,行政長官一身而二任,他既是整個特區的首長,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又是中央任命的一個國家高級官員,承擔有服從中央、受節制於中央的義務,依法同時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怎麼能夠設想一個不愛國愛港、執意與中央對抗的人可以擔負這樣的雙重角色呢?不妨認為,特區首長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只能說是對行政長官最起碼的政治要求。

 三、國家憲政體制的內在要求

 為什麼說一個在政治上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不能被認為是愛國愛港人士,不能擔任行政長官呢?那是因為中央政府是依國家憲法產生的合法政府,是國家權力和權威的象徵,對內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地位受憲法和法律保障。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有國民都有尊重、遵守的義務。倘若執意與中央政府作對,挑戰、對抗甚至揚言要推翻中央政府,推翻國家現行體制,則將構成反對和對抗國家憲法的行為,怎麼能夠設想將堅持這類行為的人歸入愛國者之列、並任命其擔任國家的高級官員呢?當然,中央政府不應該排斥對自己的批評,包括來自特區官員的批評,但這種批評應該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應是在國家憲政體制的範圍內。如果無視法律、對抗中央,行為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難以為法律所容。

 四、行政長官就職宣誓的固有要求

 行政長官在就職宣誓時莊嚴承諾要擁護基本法,實施基本法,承擔了領導香港實施基本法的責任。而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這其中就包含著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核心利益的義務,受中央政府管轄、節制的義務。難道這樣莊嚴宣誓的行政長官不應該是一個愛國愛港人士嗎?難道香港社會願意接受一個在事後背棄誓言、出爾反爾、與中央作對的行政長官嗎?實事求是地說,選出一個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不單是對國家有利,而首先是對香港市民、對整個香港社會有利。相信香港市民的理性和良知會在行政長官人選標準上做出正確的選擇。

(本文摘自《紫荊》雜誌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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