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在前年七一遊行期間,非法組織遊行及衝擊警方防線,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昨分別判囚6周和5周,獲准緩刑14個月及12個月,罰款4,800元。今次判刑合情合理合法。正如裁判官杜浩成指,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這次判決清楚表明,無論什麼人,也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就須承擔刑責。這對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的「佔領中環」無疑是一個警示。
黃毓民及陳偉業在2011年7月1日遊行後,帶領近千人企圖前往禮賓府,堵塞馬路。實際上,有關立法會議員已屢次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而且每次都以各種各樣的政治理念作為「免罪金牌」。但是,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都應該守法,都必須以合法的方式表達其理念。如果政治理念可以作為「免罪金牌」,套用一句名言,就是「理念,理念,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反對派組織的「佔中」行動以所謂「爭取真普選」理念,計劃通過公開的、大規模的非法集結,造成令中環癱瘓的後果,嚴重破壞法治和社會秩序。從法律上看,參與、組織「佔領中環」涉嫌觸犯管制遊行集會的多項罪行,「佔中」可能導致出現暴力犯罪,或將會出現鬥毆、襲擊他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意圖抗拒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等等。上述行為都涉嫌構成犯罪。「佔中」行動所謂「爭取真普選」的理念,並不能作為「免罪金牌」。
基本法第79條列明,若立法會議員在香港特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則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由於黃毓民及陳偉業均被判監超過一個月,其他議員可以提出罷免動議。黃毓民及陳偉業不僅在立法會大搞議會暴力,而且在社會上煽動暴民政治,屢次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這種知法犯法、屢犯不改的人,怎麼可以當議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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