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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陳偉業判監 法官:激烈大規模破壞法治必究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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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被判監6周,緩刑14個月,罰款4,800元。 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在前年七一遊行期間,非法組織遊行及衝擊警方防線,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昨日分別判囚6星期和5星期,獲准緩刑14個月及12個月,並罰款4,800元。裁判官杜浩成在宣判時表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並強調除非法院宣布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基本法,否則沒有一條法例是可守或可不守,否則法治精神則無從說起。他又直斥黃毓民在審訊期間,毫無必要地作失實陳詞,故加重其刑期。 (尚有相關新聞刊A2版)

坋衒‵�出,黃毓民及陳偉業在2011年7月1日遊行後,帶領近千人企圖前往禮賓府,要求特首撤回替補方案,警方派員阻止,其間雙方發生衝突,示威者形成人鏈衝擊警方防線,警方需動用胡椒噴霧制止,其後示威者在干諾道中靜坐堵塞馬路,令中區東西行交通中斷數小時,警方最終施放胡椒噴霧,在凌晨拘捕138人。黃毓民及陳偉業被控非法集結、協助組織違反公安條例的遊行、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兩人昨晨到東區法院聽取判刑。

港言論自由充分 惟不可凌駕法律

 裁判官杜浩成昨日在判詞中指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又根據控方呈交的資料反駁黃毓民稱,公安條例是打擊言論自由的惡法,強調本港每年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數字,由1997年的1,190次,增至去年的逾7,520次,顯示很多遊行也可和平進行,可見本港的機制已提供了言論和示威自由的法理環境。

 他續說,除非法庭宣布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基本法,否則無一法例是可守或可不守。他指沒人可凌駕法律,否則法治精神則無從說起。杜官指黃毓民及陳偉業在事件中角色主導,罔顧現場的示威者、警員和記者的安全,幸得警方及時以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才沒人受傷。

宣誓下作假證供 黃毓民加刑一周

 杜浩成又批評黃毓民在宣誓作供下,聲稱有警員把他推跌,但翻查影片,證實是他自己跌倒,更可能被後來示威者踏到,是警員及時將他扶起及噴胡椒噴霧,才得以獲救。由於黃毓民作出失實指控,故有需要加刑,又批評陳偉業在法庭上質疑裁判官有政治任務,是無理指控,惟對方已經道歉,故法院不會有進一步跟進。

 他續強調,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遂判處2人緩刑監禁。杜官又表示,「法庭是言論自由最終把關人」,判刑不會有傾向阻止任何人行使言論自由,2人在緩刑期間亦可行使言論自由。

 另外,陳偉業在審訊期間呈交了一張報章刊登的相片,顯示他被警員「襲擊」,杜官表示會將事件轉交律政司,再交予警方處理,以調查是否有人應負上刑責,以及研究前線警員應怎樣處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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