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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琉球法律地位未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據環球網報道,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丹在「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上指出,從國際法角度來看,日本聲稱擁有釣魚島與琉球群島主權的說法有問題。日本迄今取得的應僅為「施政權」而非「主權」,琉球法律地位未定。

 「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日前在北京舉行,兩岸重要的國際法、國際政治及兩岸關係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華不承認《舊金山和約》

 釣魚島是否如日本所稱屬於琉球?劉丹引述沙學駿早期研究指出:第一,從歷史和地理看,釣魚島不是琉球領土。第二,琉球國和中國之間歷史以來就有邊界,而釣魚島在中國界內。第三,即使在中日琉球交涉的「分割琉球條約稿」中,日本在琉球北部歸日本的提議中也沒有把釣魚島納入其中。

 劉丹表示,琉球群島託管給美國的法源基礎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承認該和約的合法性。另外,《舊金山和約》也違反「條約對第三者既無損也無益」的條約法格言。再則,《舊金山和約》並非「構成性條約」進而對第三方無約束力。因而從國際法的原理來說,《舊金山和約》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沒有約束力的。

 劉丹總結釣魚島與琉球的國際法地位為:第一、日本歷史上對琉球的吞併不能掩蓋「琉球法律地位未定」的事實。第二、對日《舊金山和約》既不符合和平條約締約權的基本特質,又違反「條約對第三方無損益」的通則,並不能成為美託管琉球、以及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法律依據。第三、美國託管琉球不符合國際託管制度的程式規則,美日琉球私相授受違反聯合國憲章及民族自治原則;即使美日琉球返還「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也僅為「施政權」而非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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