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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控辯雙方昨結案陳詞,主審法官陳仲衡將案延至6月24日裁決。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事發距今已26年,當年的租津制度不清晰,道德觀念亦與現時有別,而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也曾力證當年政府是容許公務員「對租」單位,甚至鼓勵本地公務員置業,既然「對租」合法,為何麥、曾要多此一舉及犯險。而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亦強調,麥、曾均在政府內身居要職,品格良好,為何要「以身犯險」,認為案中控方的證據不足以令法庭作出無可抗拒的定罪推論,故應判處麥、曾二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昨陳詞稱,曾景文屬「九龍人」,為何突然要搬往港島北角城市花園居住,又這麼巧合地遇上麥齊光排隊一起買樓花,同樣購入同一座大廈、樓上樓下同一室單位,甚至在同一銀行辦理按揭,背後目的就是以對方名義購入物業後,假意「對租」,實質租住本身的物業單位申領租津。但辯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反駁指控方的證供全部是揣測,根本沒有真憑實據。
麥禮士又稱,麥、曾2人同是政府部門工程師,修讀同一個碩士課程,兩人顯見相熟,絕非2人所說1985年底只是巧合地在輪候買樓花時遇上。2人買樓後在同一間銀行辦按揭時,同樣按揭85%貸款,一年後又聲稱「互租」對方單位,月租同樣8千元,但2人卻未能出示任何單據,證明每月支付租金。
26年前事 忘記不出奇
控方又指曾景文在填報租津申領的業主一欄時,卻填報了其父母的太子道住址,以圖誤導政府。假若麥、曾於1990年真的「換樓」,原屬麥的21E單位換給曾景文出售,為何換樓後,22E的租金仍然交給曾景文,並由曾繼續支付22E的差餉,這與2人「換樓」的版本不相符。此外2人亦未能出示有關換樓的「信託聲明」文件支持其說法。控方認為麥、曾2人是隱瞞個人租住單位的個人業權利益,串謀詐騙租津。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陳詞指,控方所有證供均基於揣測及推斷,沒有真憑實據,尤其廉署是接獲最少2名有政黨背景人士舉報,而展開調查此宗發生於1980年代的事件,麥、曾2人被捕後竭盡所能回覆廉署人員的提問,對於發生於26年前的事情當然會忘記。麥、曾2人其後的電郵往來皆因要發布聯合聲明,當中亦有牽涉新聞官在場,絕非控方所指的「夾口供」。
「九龍人」搬港島住何來可疑
清洪續抨擊控方因為曾景文原是「九龍人」,而指他突然搬往港島住有可疑,簡直是「荒謬的指控」,此外申領租津表格上只須申請人填寫業主的通訊地址,而非註明住址,故此曾景文把業主一欄填寫父母九龍的地址作為通訊有何不妥,因為曾父母的寓所地址較為固定。
王永平證對租毋須註明
清洪稱香港地方小,麥、曾2人排隊買樓花時巧遇不足為奇,控方絕不能以此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揣測及推論來指控人存在不當違法的行為。清洪又強調,辯方證人王永平作供表明公務員規條並沒有規定公務員須要在表格上註明是「對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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