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該司法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門檻,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現在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定罪;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現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
《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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