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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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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曾景文騙租津6罪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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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串謀詐騙租津罪成,麥齊光庭外表示現階段不方便作出任何回應。

——願連本帶利退回津貼 官批刻意隱瞞誤導政府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文森)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騙取政府租金津貼的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定兩人6項罪名全部成立。法官不接受兩人解釋,是排隊買樓時相遇,並指兩人在當時租住的單位有財務權益,但申領租津時刻意隱瞞,誤導政府,屬不誠實行為。兩人的代表律師表示,願意退回所得租金津貼連利息。案件押後至8月8日判刑,准許兩人繼續以5萬元現金保釋外出。

 公務員事務局昨回應,當局會按照現行機制研究法庭判詞後,考慮對兩人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紀律懲處及追討政府多付的房屋津貼連利息。

續准5萬元保釋8月判刑

 62歲的麥齊光及57歲的曾景文同被裁定一項於1985年6月8日至1990年12月31日,串謀詐騙香港政府罪名成立,另兩人各被裁定2項及3項身為代理人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成。

法官稱判案絕無政治因素

 法官昨宣讀長達44頁判詞時強調,法庭不會理會任何「政治因素」,只視乎案中證據作出裁決。陳官又指兩人雖是大學同學及好友,但法庭並不接納兩人的「換樓版本」,更不相信兩人在排隊購買北角城市花園樓花時「巧合」地遇上。兩人不但購入同一屋苑,同一座數,同一方向,同一呎吋的樓上樓下單位,甚至選擇同一間銀行辦按揭,彼此都把物業按八成半,兩個物業樓價只差2,200元。

裁定「換樓版本」絕不可信

 法官認為麥、曾由一開始就合謀以對方名義購入物業,然後再以「對租」形式令本身入住自己單位,所以兩人才願意花費在表面看似租住的單位內裝修。雖然兩人版本是1990年曾景文眼見樓價下滑,因本身的22E單位有租客,所以向麥提出「換樓」,雙方並訂立「授權書」及「信託聲明」,但有關律師均堅稱並沒有為兩人訂立業權轉換的「信託聲明」,法庭相信律師行的證供,亦認為律師行沒有任何動機要銷毀有關信託聲明,故此裁定麥曾的「換樓版本」絕不可信。

 法官指麥、曾在訂立租約時均以妻子出面,並在租約上填報誤導性的地址,例如曾填報父母在太子道的住址作為業主的地址,可見兩人有意圖隱瞞本身是物業的聯名業主身份,以免在呈交申領租津時被人發現為「對租」,惹起可疑展開深入調查。由此可見兩人由一開始就合謀詐騙政府以獲得租津,協助本身供樓。

 辯方早前傳召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作供,指出當年公務員「對租」是十分普遍的情況,「對租」亦屬合法行為,但公務員事務局從沒有就此統計,亦不能向法庭交代有關「對租」的數字,法庭並不接納王永平所指因一般公務員性格較為低調而不公開對租事件之說法。

 麥、曾昨透過代表大狀表明願意歸還涉案全數騙款兼27年來的利息,兩人賠償政府的利息,等於騙款數額的兩倍半之多,利息計算截至交款日。據悉,麥齊光騙款為20.9萬餘元,但額外利息達50多萬元,合共70多萬元;而曾景文的騙款為36.3萬餘元,利息達82.4萬餘元,即合共118.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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