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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燒區旗判刑 法官強調維護區旗 馬雲祺被判社服230小時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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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焚燒侮辱區旗古思堯(左)被判緩刑2年。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示威常客古思堯及社民連成員馬雲祺,被控於去年4月1日企圖公開以焚燒方式侮辱區旗,被裁定罪名成立。東區裁判法院昨日判古思堯入獄4個月,緩刑2年,馬雲祺被判23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指,《區旗條例》原意是維護區旗的尊嚴,即使在區旗塗劃讚美字句都可能違法;而侮辱區旗不可以與表達自由拉上必然關係,《區旗條例》亦不是限制表達自由,無法接受以公民抗命作減刑理由;並批評兩人把法庭的司法功能變成另類示威,以達致在媒體面前發言的目的,是完全沒有合法的基礎。

官抨將法庭司法變另類示威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全面否定以公民抗命作減刑理由,甚至援引案例抨擊,指示威者「將法院司法功能作抗爭申延,在媒體面前獲得發言平台」,指示威者所表達意見與案件無關,不能呈堂,示威者應有其他渠道和方法表達意見,強調侮辱區旗本身並不帶任何清晰的訊息,又補充指《區旗條例》是為了維護具象徵意義的區旗,即使是在區旗上塗劃讚美字句,亦有可能被檢控,而侮辱區旗不可以與表達自由拉上必然關係。他又特別提到,過往有案例指出,以此為減刑理由而被法官批評相關示威者是把法庭視為延續示威功能的地方。

沒人踩人僥倖 須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又指,燒任何物品都極度危險、不負責任,又指案發時被告有人從旁協助,有目的阻止警員用滅火器,沒發生推撞或人踩人實屬僥倖,燃點區旗的報紙火屑有灼傷旁人,行為危險及不負責任,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6個月為量刑,考慮到古思堯部分刑期可能跟另外2宗案件同期執行,加上他已被拘留2星期,所以判監4個月、緩刑2年。

社服接近上限 馬擬上訴

 古思堯的感化報告指出,被告會反思,日後作示威行動時,會更小心身邊人士的安全。至於馬雲祺的感化報告則指,被告已受到很大教訓,亦受案發時的環境影響犯事,並無事先計劃。辯方代表詹鋌鏘大律師求情時曾引述報告指,感化官認同馬雲祺受民情高漲影響而犯下此案,並無計劃行事,亦已有相當反思,建議少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但杜官則指馬雲祺則沒有特殊情況在身,19歲亦非十分年輕,故判處近3倍的23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古思堯在庭外表示預料自己會被判監,懷愉快心情迎接但竟「冇得坐」,又指不會放棄燒區旗。馬雲祺則表示本案只是「一件小事」,不涉及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杜官判處230小時社會服務令,僅低於上限10小時,實屬過重,指杜官判案有立場,將繼續公民抗命,挑戰不合理的法例。馬表示將積極考慮上訴。

 66歲的古思堯及19歲的馬雲祺被控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外企圖焚燒侮辱區旗。事發當日,有近百名示威者在中聯辦外聚集,示威者要求將一些物品放到中聯辦門前,警方以阻街為由拒絕放行。示威者及後企圖推開鐵馬前往中聯辦正門示威,並將一些物品拋向警員,期間有人企圖焚燒區旗、國旗。有警員發現,兩度向火種噴滅火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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