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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提委會組成須「有廣泛代表性」。圖為喬曉陽(右二)、王光亞(左二)、張曉明(左一)、王志民(右一)等3月在深圳與建制派議員座談。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有廣泛代表性」,和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及由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以機構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
四界別組成 規模可調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今年3月24日與部分建制派議員座談會上的講話中進一步解釋,「我當時(2007年12月)到香港與各界人士座談時對『參照』一詞作過說明,其中特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參照甚麼,主要就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
他更明確指出,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與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不同:「在2010年6月7日我向香港媒體發表談話時曾經講過,『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甚麼可比性。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我在其他場合還講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
特首候選人 須「機構提名」
喬曉陽解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現行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不少於1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這裡就沒有『民主程序』的規定。因為選舉委員會是委員個人提名,而提名委員會是整體提名,機構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時特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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