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前南華足球員、現效力南區足球隊的哈成智連同兄長哈成銘,向兩名首華證券前僱員提供32萬元非法回佣案,4人早前被裁定行賄和受賄罪成。裁判官何慧縈昨指涉案金額龐大,罪行嚴重,不接納被告是技術上犯錯的說法,判處各人入獄12個月,另兩名受賄的前僱員陳志翔及鄧永豪合共須賠償首華逾32萬元。各人獲准以5萬至1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每月交易一億元
案情指,哈氏一家為首華證券大客戶,主要投資「窩輪」,每月交易高達1億元。陳和鄧在2009年經哈氏推薦入職首華,專責為哈家進行買賣。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間,陳和鄧收取哈氏逾32萬元,作為替哈氏一家買賣股票和窩輪的酬勞。
陳早前供稱與哈成銘自中學相識,部分涉案金額是2人合資賭波賭馬款項。但裁判官何慧縈早前指陳、鄧供詞前後矛盾,陳未有賭博紀錄,不可能記起賭博的確實日子及金額,也不可能在「輸多贏少」的情況下仍湊錢賭博。且沒證據顯示哈氏得到首華許可,不構成脫罪的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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