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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連坐法遏新聞自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0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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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者身穿寫著「真相」的T恤撐曼寧。美聯社

 美國中情局前職員斯諾登因揭發監控內幕,被迫遠走俄羅斯,前美軍情報分析員曼寧也因洩密被控間諜罪,雖避過最嚴重的資敵罪名,但從審訊過程可見,華府正試圖模糊「間諜」與「洩密者」之間的分別,對維護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搬出新的理解,讓「國家安全」壓倒一切,進一步打擊新聞自由。

 審訊曼寧的軍事法庭指出,只要政府能證明被告「知道自己正間接地向敵人透露情報」,就可視為叛國。這個模糊的叛國定義亦可應用在涉及《間諜法》的案件,屆時不只公開政府機密的洩密者,連報道的傳媒也可能被指通敵賣國。華府看似未能將曼寧「正法」,但實質以退為進。

 報道指,曼寧案中的資敵罪是基於軍事法律,不直接適用於其他政府人員、記者和出版商,但資敵罪所依據的理論則與更廣泛的間諜罪相通。1971年《紐約時報》等美國傳媒刊登越戰的機密報告「五角大樓文件」,時任總統尼克松曾對助手說︰「這是叛國,因為這洩漏機密幫助了敵人。」

《衛報》記者質疑:向線人收料變罪犯

 《紐時》集團前法律總顧問古德爾批評,美國總統奧巴馬與尼克松犯了同一錯誤,分不清「與敵人交換資訊」和「向傳媒交出資訊」的分別,指前者才會觸犯間諜罪。有份協助斯諾登洩密的《衛報》記者格林沃爾德早前在節目上質疑,若其報道會令他被控與斯諾登一樣的罪名,那麼全美所有從線人接收機密的記者,都會淪為罪犯。

 耶魯大學法律教授比克爾指出,雖然傳媒當年獲准刊登「五角大樓文件」,但美國新聞自由從此蒙上陰影,因為在此前,聯邦政府從未干預傳媒。《紐時》更認為,「五角大樓文件」一事造成曼寧被控間諜罪的局面。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韓裔法律教授約翰.余則認為,曼寧一案關鍵之處在於他是向維基解密洩密,而維基解密並非《紐時》或《華爾街日報》等一般意義上的「傳媒」,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而曼寧多次與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接觸,不可能不知該組織的無政府主義和反美立場。

難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維護國安

 曼寧案中,弗吉尼亞州聯邦法官埃利斯裁定華府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的行動危害國家,才可判其資敵,令檢察官放棄對曼寧的資敵指控。他認為,案件反映政府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維護國家安全之間,愈來愈難作出平衡。 ■《紐約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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