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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在海難喪生的退休拖頭貨車司機黃大華作供。
去年南丫島海難中,「南丫4號」船東港燈被指船上僅有3名合資格船員,未符牌照規定至少有4名船員而遭海事處票控,案件昨開審。港燈否認指控,指船上當時除了3名穿制服船員外,還有其他港燈職員協助照顧乘客,可被視為法律定義的「船員」。但控方反駁指所謂「船員」須受聘負責船隻安全,有別於在船上服務的「茶水阿嬸」,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19日裁決。
港燈涉嫌違反《商船(本地船隻)(一般)條例》,被控於去年10月1日晚上8時15分,身為「南丫4號」的船東,未有依照牌照規定至少有4名當值船員的要求。該條例訂明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港燈否認指控,委派法律代表吳偉昌到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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