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廣珍 珠海報道)備受關注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獲珠海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於7日正式出台,該條例在幹部選拔任用、政府投資腐敗預防,以及「曬三公」、「裸官」等社會關注的問題上都有詳細的規定。
《條例》規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人們所說的「裸官」)不得提拔或擔任區、鎮、街黨政正職,不得提拔或擔任市、區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以及權力集中、腐敗行為易發多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同時,《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錄用國家工作人員時,應當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進行。經查實存在通過利益輸送取得提拔任用資格的,取消任用資格。
要求每年申報個人財產
《條例》還明確了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按規定報告上一年度八大事項,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對房產、汽車、有價證券的擁有情況以及本人婚姻變化情況等。
此外,對於備受關注的「三公」經費公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和本單位的門戶網站上按規定公開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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