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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半山司徒拔道用地,由買地到獲城規會批出規劃需14個月。資料圖片
1976年制定的「綜合發展區」地帶,目的是解決市區舊區重建的問題、為鄉郊地區提供新發展機會,以及確保特殊地點有適當的布局設計。與其他地帶不同,CDA規定土地必須完整發展,並須取得城規會給予規劃許可,以總綱發展藍圖的形式提交,包含各項評估報告,以確保申請人進行全面規劃。
須提發展藍圖 集齊業權
根據規定,CDA一般會有較詳細的規限,包括地積比率、總樓面等。規劃署會擬備一份規劃大綱,列明各項規定,例如主要用途、樓宇分布、社區設施和休憩用地等等。為確保有關土地綜合發展,發展商必須盡力集齊CDA上的業權,除非證明無法達成協議,城規會可能會考慮分期進行,或甚至將地盤拆細。話雖如此,在綜合發展的大前提下,城規會往往對於未能集齊業權的CDA不予放行。
每年檢討措施 成效存疑
政府當初亦意識到問題,為免CDA被長期空置,1998年規定每年檢討CDA措施,規劃超過3年的CDA,除非有機會落實,或有其他理由才會保留,否則會改劃作其他用途,以免妨礙物業發展。但目前全港有38幅土地規劃為CDA長達6年時間以上,涉及土地面積達164公頃,當中可建住宅樓面約2,958萬方呎,政府的「促進」角色成效令人存疑。
目前全港共有134幅CDA,當中存在相當多的水分,不少雖然「曬太陽」,但都是等該區規劃研究的完成,如洪水橋新發展區內就有多幅CDA被規劃多年,測量師陳致馨表示,部分地盤因為要維持整體性,有規劃CDA的必要,要全部釋放CDA存有一定困難。但政府可以作適度的調整,促進土地潛力盡早被開發,一味靠市場力量只會令靚地會被長期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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