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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用於證明事實均屬證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25]

 香港文匯報訊  薄熙來案今日進入審理第4天,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午透過官方微博表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濟南中院在官方微博以「法律規定」為題,提出證據說。濟南中院表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濟南中院指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此外,濟南中院表示,根據中國刑訴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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