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在北京發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可構成誹謗罪,最高可判囚3年。這部司法解釋將於今起施行。
這部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同時,《解釋》指出,如果行為人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此外,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解釋》明確指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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