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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反對派堅稱所謂「公民提名」普選行政長官,是「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昨日在《經濟日報》撰文,公開質疑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倡議增設「公民提名」程序,並作「雙軌制提名」,是遠離了《基本法》立法原意,亦是錯誤理解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清楚解釋。郝鐵川又引用李浩然主編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清楚指出「公民提名」在《基本法》諮詢期間,僅得港大學生會主張公民提名,但終因不獲社會各界及大多數草委認同未被載入《基本法》。
增設法律程序非私事
反對派不斷炒作所謂「公民提名」爭拗,梁家傑早前更公開揚言,若「提委會確認公民提名候選人」,則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的民主程序。郝鐵川昨日在《經濟日報》撰文指,喬曉陽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已作了清楚解釋,當中只包含兩個含義:第一,提委會進行機構性整體提名,體現整個機構意旨;第二,由所有提委會投票提名,以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的要求。
郝鐵川直言:「梁先生(梁家傑)現在卻要增設一個『公民提名』的程序,搞『雙軌制提名』,這明顯是錯誤理解,這不遠離了喬曉陽闡明的立法原意、張曉明(中聯辦主任)給他指出的普選『正途』嗎?增設一個法律程序不是哪個人、哪個黨的私事,而是涉及公共資源使用、公共秩序布局、法律修改等,焉能不慎!」
引李浩然《概覽》釋原意
郝鐵川在文中又引用了李浩然主編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中冊),關於第四十五條的來龍去脈,以驗證梁家傑所說的「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原意。他說,在1986年的基本法草委意見及諮詢委員會提交的社會各種意見中,有個別人主張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特首,但對如何提名特首候選人未見闡述。
12種特首提名辦法 未見「公提」
他進一步解釋指,基本法草委會在同年4月第二次會議參閱的《香港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結構等問題的意見彙編》中,介紹了約12種特首提名辦法,未見「公民提名」;及後在6月26日、7月8日、7月25日的政制專責小組各分組的《會議紀要》和7月8日政制專責小組第五次會議附件二《行政長官的產生和任免》裡,看到有「個別委員」主張一人一票選舉特首,但對如何提名特首候選人未見闡述。
他強調,「公民提名」在基本法諮詢期間,僅得港大學生會主張公民提名,但終因不獲社會各界及大多數草委認同未被載入《基本法》,在1987年3月13日政制專責小組之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產生工作組《行政長官的產生討論文件(一稿)》,介紹的第一種「由普及性的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方案中,基督徒弘道社提出先由選民提名,再由立法機關及區議會等組成的「候選人團體」對候選人作初步遴選。
他說:「學友社主張先由20名選民提名,若候選人數超過5名,則由150至200人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選舉或協商產生5名候選人,而港大學生會基本法專責小組主張由市民公開提名經普及性的直接選舉產生,但沒有詳細的闡述;及後於1987年3月23日、4月4日、4月21日政制專責小組之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產生工作組《行政長官的產生討論文件》的二、三、四稿裡,只提港大學生會前述意見,無提及基督徒弘道社及學友社。」
盼依《基本法》軌道前進 別倒行
郝鐵川強調,從1988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後,「公民提名」特首候選人的聲音基本消失,「從李浩然所編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一書可知,在《基本法》起草及諮詢過程中,只有港大學生會基本法專責小組一家主張『公民提名』,未獲各界和絕大多數草委認同接納,最終未被載入《基本法》。我衷心希望普選的列車能在《基本法》的軌道上向前走,別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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