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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強姦罪成判10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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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

——主要施暴者 無悔罪表現 法院稱已屬從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軼瑋、高麗丹 北京報道)昨日(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外界高度關注的李天一等人強姦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天一被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4人亦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此,李天一辯護律師陳樞公開向媒體表示判決不公,會上訴並堅持無罪辯護。法院方面則表示,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李某某被判10年已屬從輕。

 法院方面表示,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區某酒吧包間內飲酒消費,酒吧服務員張某安排被害人楊某某在該包間內一起喝酒、唱歌、玩遊戲。

案發今年2月 引關注惹爭議

 凌晨3時30分許,楊某某在張某的陪同下隨李某某等人先後來到海淀區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餐廳和海淀區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後李某和張某因故先行離開,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奧迪Q7離開人濟山莊,後楊某某被5人帶至海淀區湖北大廈,在酒店房間內,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

 事發後,針對公訴機關對5人涉嫌強姦罪並構成輪姦的指控,個別被告人家屬提出5人的行為係嫖娼的辯解,一時引發公眾對事實真相的關注。在日前舉行的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亦辯解稱:「進入房間不久後就睡著了,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對此,法院表示,雖然從被害人內褲上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綜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這些與李某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夠相互印證。

 法院認定,5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且係二人以上輪姦,應當以強姦罪論處。但鑒於5名被告人中,僅王某是成年人,其餘4人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不滿判決 稱會上訴 

 據法院網站信息顯示,涉本案的被告王某(成年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至於同為強姦案為何判罰不一?法院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不過鑒於其犯罪時係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年已屬從輕處罰。

 宣判結束後,李天一辯護律師陳樞在法院外接受媒體訪問時直稱判決不公正不合理,他說:「證據全都是言辭證據和口供為主,口供不穩定,不能完全作為判決的證據。」陳樞表示,會上訴並堅持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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