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業
1. 允許外資設立外資銀行,民營資本與外資建立中外合資銀行
2. 適時試點有限牌照銀行(非吸儲銀行機構)
3. 允許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4. 試點外資專業醫療保險機構
5. 融資租賃公司所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
6. 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二、航運服務業
1. 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
2. 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行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捎帶業務
3.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三、商貿服務領域
1. 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
2. 允許外資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
四、專業服務領域
1. 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2.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3. 允許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出境遊業務(台灣除外)
4. 允許中外合資人才中介,降低外資中介註冊資金下限
5. 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
6. 取消申請資質時外資工程設計企業的業績要求
7. 外商企業承攬上海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取消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務領域
1. 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2.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
六、社會服務領域
1. 允許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
2.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註:以上各項開放措施只適用於註冊在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
整理:記者 沈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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