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廣告競爭愈趨激烈,互聯網搜尋器巨擘Google前日推出新用戶服務條款,於下月11日起,用家的名稱和照片等個人資料,以及對產品、企業或服務的評價,都有可能被用作Google廣告宣傳的一部分。此舉引起私隱組織關注,有專家指做法等同在未獲批准下安排用戶進行商業代言活動,可能觸犯法例。
Google前日起在搜尋器主頁上方設置藍色警示標語,告知用戶有關服務條款的變更和其稱為「分享的推薦內容」的廣告策略。據悉新策略主要是使用社交網絡Google+的用戶資訊,如用戶A給了一間意大利餐廳5星評級後,他的朋友在搜尋該間餐廳時,搜尋結果會顯示出A的名字、照片、評級和評語。用戶若使用Google帳號登錄第三方應用程式,登入記錄亦有可能被用作廣告用途。
社交廣告泛濫 用戶煩厭
近年社交網站快速崛起,衍生出社交廣告這種新宣傳手法。社交網站facebook在2007年首次引入此類廣告,如顯示特定用戶曾到訪的餐廳或推薦的企業服務;大受歡迎的「讚好」(Like)功能,亦是社交廣告重要一環。但廣告手法惹來不少用戶反感,fb更因此多次惹上官非,如何在用戶私隱和廣告商之間取得平衡成為社交網站的敏感議題。
另邊廂,廣告業界漸漸對社交廣告的成效起疑。廣告顧問公司UM全球首席新聞官科恩表示,以往廣告訊息泛濫,加入了用戶朋友意見的社交廣告便容易脫穎而出,收到成效;但隨著愈來愈多廣告走相同路線,令用戶感到麻痺和煩厭,導致社交廣告效果大不如前。 ■綜合外電消息/路透社/《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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