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在這次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審議有關發牌申請,過程完全符合程序公義,得到行政會議的支持,有關決定具備法律效力,沒有可質疑之處。必須指出的是,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機構,為確保行會制度能夠暢順運作,行會成員必須遵守兩個原則:一是集體保密制;二是集體負責制。集體負責制要求行會成員,不管在討論期間有什麼分歧,一旦作出決定,就應共同進退,共同承擔責任。即使對政策有不同看法,行會成員也應在行會內提出,絕不宜公然與政府唱反調,否則將嚴重損害行會的權威性,衝擊行會制度,對行會成員個人也沒有好處,不可避免會在行政倫理以至政治道德方面受到質疑。
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日前突然表示,行政長官梁振英須就免費電視牌照事件深切檢討。他於昨日澄清有關說法不是針對梁振英本人,亦不存在「劃清界線」。梁振英昨日重申,發牌決定根據現行制度和法律處理,符合程序公義,強調林煥光的意見是指檢討過程,而不是檢討決定,將來是否要檢討發牌程序則應留待將來再說。
行會審核發牌程序依法辦事無可置疑
特區政府發出免費電視牌照的制度和法律,已經運作了幾十年時間。從上世紀60年代有免費電視開始,發牌都是由當時的港督會同行政局按既定程序決定,現時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拍板,當中有一個十分複雜的審議過程、審議準則。特區政府早前發表的聲明也指出,近40年來第一次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處理有關申請是一項前所未有而艱巨的任務,務求符合制度、符合法律、符合政策及符合程序公義。聲明對發牌決定作出了多角度、全方位的交代,包括:開放電視市場的政策、循序漸進引入競爭、有關的法律和制度、發牌考慮的因素和競爭力評審準則、整體利益考慮、電視廣告市場可否做大、程序公義、為何作出申述時不容許其修改原有計劃書等等。每一個標準和要求都是清晰明確,行會並根據有關標準審核3份申請。林煥光也表示,不敢說行會的決定百分百正確,但過程都經過集思廣益,行會就發牌的議題開會次數之多,是他前所未見。正說明審核程序嚴謹認真。
當局在處理有關發牌決定上,每一個步驟、每一個決定都是依法而行,並且取得香港的資深大律師、律政司、英國御用大律師等提供的法律意見,完全符合有關的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因此,在這次發牌事件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審議有關發牌申請,過程完全符合程序公義,並且得到行政會議的支持,有關決定具備法律效力,並沒有可質疑之處。梁振英昨日指出,發牌這個過程和程序,是根據現行的制度和法律去做的,是完全符合各個方面的要求。至於將來是否需要有一個新的制度、新的程序呢?這是將來的事。行會成員周松崗也認同發牌決策程序有檢討空間,包括縮短討論時間,但認為決策跨越兩屆政府,顧問亦提交了4分報告,決策經周詳考慮,深信決定正確。事實上,這次發牌事件演變成政治風波,主要是由於反對派故意將事件政治化,借特權法意圖衝擊行政主導。當局在未來可以就有關程序作出進一步改善,但卻不能本末倒置,質疑有關發牌的審批程序。
行會成員須共承擔責任
必須指出的是,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機構。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些規定充分說明行會對於政府決策的重要性。為確保行會制度能夠暢順運作,行會成員必須導守兩個原則:一是集體保密制,二是集體負責制。前者是確保有關政策的機密資料不被洩露,並且確保行會成員可以在公平、客觀、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審議政策,遵守保密原則亦是行政會議成員宣誓的內容之一。現行的法律中也有《官方保密法》,目的都是防止政府秘密資料外洩。至於集體負責制,就是不管行會成員在討論期間有多大分歧,一旦作出決定,就應共同進退,共同承擔責任。
行會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政策出台前為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為政策作最後「把關」。因此,行會成員對政策有不同的意見是十分正常的事,行政長官亦會尊重行會成員的意見。梁振英曾指出,雖然《基本法》容許行政長官可以不聽從大多數行會成員意見,但過去從未發生過。這顯示有關發牌的決定得到行政會議的認同和支持,在決策過程中符合法例和制度要求,也符合程序正義。當政策正式出台之後,各行會成員不論意見立場如何,都有責任遵守集體負責制,支持政策推行,為行會的決定負責。行會成員葉劉淑儀亦相信,行會在發牌程序上並無問題,也沒有其他非官守成員提過需要檢討,林煥光的言論只屬個人意見,如果將來覺得有需要檢討可再討論。這說明儘管行會成員對政策有不同看法,也應在行會內提出,絕不宜公然與政府唱反調;否則,將嚴重損害行會的權威性,衝擊行會制度,對行會成員個人也沒有好處,不可避免會在行政倫理以至政治道德方面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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