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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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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普選有規範 議題並非全開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19]     我要評論

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不是一個完全開放的議題,而須遵守有關的法律規範,這個法律規範就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依法落實普選的原則問題上,中央和特區政府都不可能有退讓的餘地。如果香港一些人硬要離開普選的法律規範另搞一套,搞政黨提名、公民提名等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案,必須承擔葬送和扼殺香港普選的全部責任。

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普選辦法的規範,以下四點必須遵守:第一,普選制度要符合基本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尤其要符合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規定的原則,必須尊重中央對普選問題的主導權和決定權。第二,要符合基本法第45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具體規定,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第三,要正確理解和堅持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一是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主體;二是提名委員會應當參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組成;三是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第四,要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按照「五步曲」法定程序制定。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制定普選辦法,只要遵循已定的法律規範,行政長官普選是不難落實的。如果離開法律規範,普選就必然走彎路甚至走上絕路。香港過去政改的經驗教訓已經說明:不按基本法規範推行政改,就會令政改夭折,2005年政改方案胎死腹中就是一例;而按照基本法規範推行政改,政改就會成功,2010年政改方案通過亦是一例。2017年特首普選,必須吸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

其實,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香港當前所面臨問題的實質,是要不要堅守法治的問題,而不是要不要民主的問題;是要不要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軌道上理性討論普選、維護香港穩定的問題,而不是要不要尊重某些人意願的問題。在是否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辦事的問題上,中央和特區政府都不可能退讓,否則,就是「自毀長城」。

有人質疑中央堅持依法辦事是對落實香港普選缺乏誠意,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人們倒是要反問:那些執意背離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另搞一套的人,是否企圖藉普選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將香港變為獨立和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以作為西方勢力的代理人影響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對中國進行戰略牽制?質疑中央誠意的人必須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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