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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社民連成員前年4月出席港鐵活動,衝上台撒溪錢及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2人原審時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上訴後獲改判較輕罪名及罰款。律政司及2人同時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詞一致裁定2人無罪。事實上,本港的《公安條例》執行多年,一直發揮�茷O障社會治安的作用。終院判決帶來了兩個不良後果:一是令檢控部門將來對類似的擾亂公眾秩序行為作出檢控時,可能會出現無所適從的情況;二是向社會傳達出錯誤的訊息,就是違法行為不用負上刑責。終院在作出判決時理應顧及社會後果和公眾利益,以免令社會承受沉重代價。
針對近年嚴重的暴力衝擊事件,當局一般會引用「普通襲擊」、「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三條罪去追究違法人士。這三條罪都指向不同的罪行,有明確的區分。終院以2名被告擾亂行為過程只有約一分鐘,並且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有意圖阻止頒獎禮進行,或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為由,全盤推翻有關控罪,並指控方應以普通襲擊罪名來控告兩人。然而,2人當日公然搗亂會場,破壞活動進行,違反了「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有現場賓客和港鐵職員作證,豈能以時間短為由否定?而終院在判決中就擾亂秩序行為加上多項前提和條件,是否與過去案例相符?又會否對將來檢控工作造成混亂?顯然,終院的判決未有考慮到有關問題。
法治是維持本港社會繁榮穩定的基石,但近年卻屢屢受到激進示威者和政客的衝擊。一些示威人士對政府施政稍有不滿,就動輒以違法衝擊的手段去反映訴求,部分人士更將反政府的違法抗爭視作「免罪金牌」,連警方的檢控都不予理會,更反過來指責警方是政治打壓,這些歪風絕不可長。現在,終院對於違法行為以一些技術上的原因免除有關人士刑責,變相是削弱了《公安條例》武功,結果只會令激進人士愈加有恃無恐。
令人憂慮的是,這次終院的判決附和了「佔中」鼓吹者的說法,令外界誤以為犯法成本極低,對社會造成極惡劣的影響。公眾期盼法庭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但若法官不理社會影響,不但損害公眾利益,而且嚴重損害法庭的形象,終院理應檢討及自我糾正有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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