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擴散條約》一開始便點明,任何非核武國不可發展核武,但第4條指出:「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平等開展以和平目的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權利。」此條文成為美國及伊朗爭論任何一國是否擁有提煉濃縮鈾權利的重點。
根據上述條文,伊朗認為可合法地和平發展核能及提煉濃縮鈾;美國則認為條文雖然保障國家發展核能權利,但沒有列明國家可提煉濃縮鈾,因此不賦予「濃縮鈾權」。
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的核武擴散專家希布斯指出,假如與會國承認伊朗或任何國家擁有「濃縮鈾權」,伊朗將可據此否決對其核子活動的任何限制,各國將難以阻止伊朗發展核武。
奧巴馬政府的前核武擴散專家薩莫爾則認為,聯合國安理會過去7年來對伊朗發出一系列叫停濃縮鈾程序的決議案,就算承認伊朗有「濃縮鈾權」,美國及其盟友也可利用聯合國決議案,禁止該國生產濃縮鈾。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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