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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同意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第二六五章)向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纜車公司)批出營運和經營山頂纜車的權利,為期兩年,由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纜車公司須就山頂纜車路軌位處的政府土地,按十足市值向政府繳付一筆過不得退還的補付費用,金額為2,500萬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山頂纜車是一個深受旅客和市民歡迎的旅遊及消閒設施。在批出兩年的經營權時,政府對纜車公司在現行的營運期內,安全和服務方面的表現感到滿意。此外,纜車公司會在未來兩年繼續採取措施維持山頂纜車的安全和服務水平。」
在兩年的過渡營運期內,政府會研究和決定山頂纜車的長遠安排(包括離場及補付費用的機制),並會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山頂纜車是本港一個主要旅遊景點,服務得以延續有助保持香港對遊客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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