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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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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普選 須完整理解基本法原意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指出,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然後普選產生特首,我們不可以只是要普選的一部分,不要提名委員會,不可以喜歡的就要,不喜歡的就不要。作為當年的基本法草委之一,譚惠珠提醒人們,落實特首普選須完整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有關規定,非常必要。事實上,基本法45條關於特首普選的規定,既包括提名委員會,也包括普選,兩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不能偏廢。所謂「公民提名」就是只要普選,不要提名委員會。這種違反基本法的要求當然是行不通的。

譚惠珠當年親身參與基本法的草擬工作,對於歷時數年的漫長討論知之甚詳。現時反對派不斷鼓吹的「公民提名」方案,在當年社會上卻是乏人問津。她指出,草委在討論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時,早已認同行政長官選舉必須透過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之後經普選產生,及後在基本法附件一作具體規定時,社會從來都沒有提及所謂「公民提名」。這段歷史說明了一個事實:就是「公民提名」在基本法草擬時早已被摒棄在外,而社會主流民意包括反對派多年都接受提名委員會制度。現在一些反對派人士公然打倒昨日的我,是不光彩的做法。

譚惠珠強調,香港沒有剩餘權力,在基本法內沒有提及的,便不能自己發明另一個制度。確實,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特區擁有的各種權力完全是中央通過基本法授予的。根據基本法,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任何意圖繞過、架空提名委員會提名權的建議,都違反基本法。

香港特首普選安排,在基本法中是一個完整的表述。基本法45條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其中,提名委員會與普選是一個整體,不能只要普選,不要提名委員會。本港要成功在2017年落實特首普選,關鍵是必須依法辦事,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制定普選方案。反對派鼓吹所謂「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堅持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方案,只會令普選一拍兩散,所謂「真普選」只能是「無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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