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強對投融資平台公司風險的摸底排查和監測預警,落實償債責任,杜絕出現局部性風險
(二)推進「陽光」融資,實行債務重組。允許平台公司發行部分債券對「高利短期債務」進行置換,加大債務重組力度
(三)考慮允許平台公司發行適度規模的新債,用於「借新還舊」和未完工的項目建設,確保不出現「爛尾」工程
(四)引導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節能環保、保障性住房、城鎮化建設、重大基礎設施、擴大收購兼併化解產能過剩等領域,服務經濟中心工作
(五)以產業政策導向、企業信用水平、償債保障安排為依據,進一步完善將發債申請區分為「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從嚴審核類」以及「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三種情況的分類管理辦法
(六)堅決剎住地方政府性債務無序擴張勢頭,區分債務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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