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得州法院前日裁定,當地一名腦死孕婦的家屬有權為她拔除維生儀器,駁回醫院保住胎兒的要求。案件在美國引起廣泛爭議,到底胎兒的生存權重要,抑或尊重病人家屬的意願重要,民意莫衷一是。法官認為,孕婦在醫學上已經死亡,因此不符合州法中須保住病人胎兒的規定。
33歲的穆尼奧斯去年11月26日因凝血昏迷,送院搶救兩日後腦死。雖然家屬希望替當時懷孕14周的穆尼奧斯拔喉,但院方以得州州法中,必須維持孕婦性命的規例為由拒絕。家屬不服入稟法院,最終法官裁定院方須聽從家屬要求,在明日下午5時前為穆尼奧斯拔除所有維生儀器。
法官:醫學上已屬死亡
法官華萊士指出,州法有關條文不適用於穆尼奧斯的個案,因她在醫學上已經死亡,並非「病人」;院方則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家屬一方的證據顯示,穆尼奧斯的情況令胎兒發育「明顯不正常」,有腦水腫和心臟病。
審訊期間,醫院律師承認穆尼奧斯的腦部已不能維持身體運作,但「不算死亡」。很多法律專家都認為,院方錯誤解讀了條例。 ■《紐約時報》/美聯社/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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