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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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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內地官員財產 盧文端倡平衡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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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文端認為,內地官員的公示制度,需在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圖為工作人員正在佈置北京早前舉行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展廳。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新中央領導集體強力反腐,大得人心,國內外關注國家能否建立一套完整的廉政制度,確保做到持續性、制度性反腐。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將在全國「兩會」期間呈交提案,建議內地參考香港做法,制定一套將公示官員主體範圍限制在一定級別職位、公示內容限制在一定領域的官員財產申報資料公示制度,務求在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

盧文端在提案中指出,掌握權力的官員財產申報資料是否向公眾公開,是相當複雜而敏感的問題:從公眾角度看,自然是公開的材料越多越好,以利於對官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實行有效監督;從官員角度看,則希望私人投資和隱私的權利得到必要的保障。

民眾盼公開財產應重視

他表示,公示制度在國外被稱為「陽光法案」或「終端反腐」,是公眾監督官員有否以權謀私、杜絕權力的暗箱操作和種種「潛規則」的有效制度。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不能要求所有官員都大公無私,但必須要求官員公私分明,不能以權謀私。內地雖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卻缺乏必要配套的財產公示統一規定,公眾無從查閱官員財產申報情況,而內地民眾要求官員財產公開的呼聲很高,值得有關方面高度重視。

無隱私難吸納優秀人才

盧文端指出,制定公示制度難點,在於如何在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必要的平衡:倘過於遷就公眾知情權,將官員的財產暴露無遺,無任何隱私可言,不僅會損害官員應該享有的必要隱私權利,對官員不公平,且不利於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倘過分縮窄公示範圍,甚至乾脆不公開,既不利於提高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公信力,也不利於公眾監察政府決策與工作,防止官員利益衝突。

他續說,如何平衡好兩者關係,香港具有成熟的經驗。他在提案中簡介了香港官員財產資料公示方式的2個特點:

公示主要官員物業股權

一、公示財產的主體嚴格限制在重要的官員職位範圍,一般官員的財產毋須公開。而財產申報主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由香港特區政府指定的27個主要職位構成,包括三司、各局局長等 ;第二層次包括上述第一層職位人員的政務助理和私人秘書,以及第一層以外的所有首長級職位。港府官員財產公示主體的範圍只限於第一層職位的公務人員,第二層次的官員財產則無需公開。

二、公示資料的內容只限於某些財務利益,並非所有財產都要公開。須公示的範圍包括地產及房產(包括自住物業);公司股東、合夥人或董事的身份、持有的權益所佔比例等;任何公司發行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權,包括持有的權益所佔比例、業務性質等。第一層職位公務人員申報的其他資料,不對公眾開放。

由香港的做法可以看出,官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既不能全部不公開,也不能全部公開,而須在保障官員私人投資、隱私權利與維護官員不偏不倚、向公眾交代之間取得平衡。盧文端指,多年來香港這套做法不僅行之有效,而且具有社會認受性和公信力。

包括涉及地產金融官員

盧文端認為,內地可參考香港的經驗,制定一套將公示官員主體範圍限制在一定級別職位、公示內容限制在一定領域的官員財產申報資料公示制度。財產申報主體方面,內地官員申報明確限制在各種機構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和國企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家可根據官員崗位與利益衝突的關係,將縣處級副職以外的某些特殊職位納入申報範圍,例如凡可接觸能夠影響房地產和證券交易價格敏感資料的職位、凡可行使酌情權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職位,都應考慮列為財產申報指定範圍,以確保對所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重要職位進行有效監督。

這樣,內地官員申報利益主體範圍就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官員;二是縣處級副職以下的重要職位。參考香港做法,內地官員財產公示的範圍,應是黨政機構中縣處級以上擔任主要職位的官員,其他官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則無需公開。

非物業股權資料不公開

在公示內容方面,他認為,內地黨政機構中縣處級以上擔任主要職位的官員,須公示的資料應包括地產及房產情況,擔任公司股東、合夥人或董事,以及在任何公司佔有發行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權情況,而這些官員申報的其他資料,則不對公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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