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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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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替代原作 成侵權入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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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nd Done Gone》諷刺《亂世佳人》。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繼盛)政府是次修訂版權條例,並擴大部分作品豁免範圍,同時建議澄清現有刑事法例條文,包括強調「侵權作品會否替代原作品」因素,作為法庭考慮因素。政府強調,即使經修改的作品網上點擊率和受歡迎程度較原作品高,也不代表可取代原作品。作品「轉化」程度越高,取代原作品機會也越微。

政府早前建議,考慮版權擁有人有否「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作為法庭衡量作品是否「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有意見認為這描述意思含糊,刑網過闊,並會引致寒蟬效應,影響表達自由。

「轉化」越高 取代機會越微

當局今次回應批評指,改為強調「侵權作品會否替代原作品」因素,供法庭考慮作品在版權條例下的刑責。政府發言人表示,即使經修改的作品網上點擊率和受歡迎程度較原作品高,也不代表可取代原作品。「轉化」程度越高,取代原作品機會也越微,構成「公平使用」機會也越高。但他補充指,不同個案情況各有不同,仍需待法庭「公平評估」。

外國案例:戲謔不涉侵權

政府發言人指,外國很多戲謔案例均對原作品作出批評、諷刺等,常令原創者不快,但不一定視作侵權,例如有人按經典小說《亂世佳人》(Gone with the Wind)撰寫另一本名為《The Wind Done Gone》的小說,以諷刺《亂世佳人》中的浪漫主義與現實不符。新作品作者被原作品版權持人控告侵權,案件獲法庭判指,新作品屬戲謔作品,不涉侵權。

外國又有人曾使用流行曲《Pretty Woman》部分旋律編成饒舌歌(Rapping),遭版權持有人告上法庭。新作品在初審裁定為侵權,但上訴時卻指涉及「轉化」成分,所屬類別不同,亦質疑新作能否取代原作市場,或涉及「公平使用」抗辯理由,發還法庭重審。與訟雙方最終庭外和解。

發言人表示,理解使用者對條例修訂的關注,但版權持有人遇到懷疑涉及侵權的個案,若關乎重要經濟利益,才會採取訴訟行為,否則也不值得投入資源和精神民事追索。本港至今未有出現就「戲仿」而提出侵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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