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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郭兆東)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制訂《資訊自由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日回應,指自《公開資料守則》推行以來,僅不足3%的要求被拒。負責推行《公開資料守則》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日則表示,他已吩咐負責《公開資料守則》同事盡快取得正式報告詳細研究改善《守則》的運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日表示自《公開資料守則》在1995年3月開始實施至2013年9月底,超過97%的索取資料要求,其中95.5%獲提供全部資料,2.1%則獲部分資料,只有不足3%的要求因《守則》第二部所載列的理由,例如影響執法或法律訴訟程序,或資料與個人私隱有關而被拒;表現並不下於海外司法管轄區。
譚志源昨日被問及有關問題時表示:「我留意到申訴專員的其中一項建議,當有關部門考慮是否發放一些資料,而資料與個人資料有關的,是否可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諮詢多一點他形容為權威性的意見呢?會否有一個比較有系統渠道,讓部門間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效溝通,使在作一個決定時,起碼有公署方面的一些意見提供?這方面我覺得是值得考慮的。」
比對外國經驗研立法
被問及應否訂立《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應否立法,他說,《檔案法》由行政署負責,而《資訊自由法》則留待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後,當局會很認真和詳細地去研究其立法建議,特別是比對一些外國經驗,包括法例如何運作等,再下一個政策決定。
政府發言人昨日亦回應指,待法律改革委員會完成檔案法檢討後,將研究申訴專員有關在香港引入檔案法的建議。在資源許可情況下,檔案處會考慮研究電子檔案管理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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