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18名分別來自不同大專院校的學者,昨日提出了一份特首普選方案,建議在特首提名程序展開前,先由2%登記選民即約7萬人作「公民推薦」特首候選人,有關人選得到提名委員會八分一委員的支持,可成為正式特首候選人。儘管學者之一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引入「公民推薦」,並無削弱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但「公民推薦」方案存在兩大問題:一是變相削弱提委會的提名權;二是不符合提委會「機構提名」和「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
「公民推薦」簡單來說就是在提委會之前,加設了一個提名程序,由2%登記選民向提委會作出「推薦」。然而,基本法明確規定提委會是唯一獲授權提名特首的機構,這個權力是排他的,對於特首候選人的「推薦」,自然也是屬於提委會,理應由提委會委員作出「推薦」。如果由幾萬名選民「推薦」出一名候選人,實際上是迫使提委會接受,這等於是將「推薦」權由提委會轉移到選民手上。
學者方案又提到有八分一提委會委員支持,有關人士就可成為正式的特首候選人。基本法第45條規定,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當中的「民主程序」簡單理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方案認為八分一的少數就可以推出一名特首候選人,這是提委個人提名,而不是體現「機構提名」的按「民主程序」提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今年1月與香港區議會訪京團舉行基本法座談會時,解釋了最初起草基本法時,為何要設計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作「機構提名」:一是提委會須符合均衡參與原則;二是不能讓某界別「獨大」而有機會操控整個選舉情況,故四大界別的比例應維持一致;三是「機構提名」可避免特首普選出現太激進、偏頗的候選人。這正是基本法設立提委會的原意,任何方案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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