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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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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惜珍若返港 不提證供起訴 律政司認證據已不足 最終會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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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惜珍。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捲入毒品案而潛逃台灣36年的馬惜珍,昨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拘捕令,但被法官拒絕,法官表示案件是否有足夠起訴證據應由律政司決定,非裁決考慮,即使當年批准拘捕令的負責法官已去世,都不會影響拘捕令的效力。律政司一方對申請持中立態度,但承認由於針對馬惜珍的證據已經不足,案件沒有合理定罪機會,如果馬惜珍回港,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馬的代表律師表示,要先與當事人研究才可決定會否上訴。

法官陳慶偉裁決時指出,馬惜珍原定需要於1978年9月出庭應訊,但他棄保潛逃,當年高院法官向他發出拘捕令,不是取決於案中證據的強弱,只要馬仍面對控罪及潛逃,拘捕令仍然有效。法官又指隨�荇伅★L去,案中證供是否變得薄弱,應由律政司或刑事檢控專員考慮,再向公眾解釋他們所採取的路線,而當年高院法官是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去簽發拘捕令,不是以個人名義,故他離開司法界不會影響拘捕令的有效性。最後律政司申請取回訟費,法官指示其以書面提出申請。

律師:棄保潛逃非犯罪證明

馬惜珍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提出申請時表示,控方承認指控馬的證據已經不再存在,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他,他肯定會被判無罪,要一個即將被判無罪的人被拘捕,是不合理及違反原則。麥高義續指馬惜珍是案中的第九被告,案中全部9名被告,除首被告因為曾經作出招認而被判有罪外,另外6人已成功脫罪或上訴推翻定罪,顯示他們所面對的控罪沒有入罪的機會,馬亦沒有作出任何招認,他由始至終也否認控罪,麥高義又指1978年時棄保潛逃不屬刑事罪行,亦不構成藐視法庭,潛逃也不是犯罪的證明。

馬三度病危 盼能回港

麥高義又要求法官基於人道理由撤銷拘捕令,他指馬惜珍已76歲,體弱多病,香港心臟專科學院前院長曾經在台灣替其進行檢查,證實馬患有心臟病,曾三度病危,現要長期坐輪椅,經常使用氧氣罩,他的心願是回港,而毋須經歷拘捕、羈留及帶上法庭的程序,否則對他而言是殘酷的。

麥高義又指法官O' Connor簽發的拘捕令是要求將被告拘捕後帶到O' Connor席前,而不是其他法官席前,故拘捕令已經無法執行。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指律政司採取中立態度,但擔心若法庭批准申請,將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以為有人面對嚴重控罪時,只要潛逃不出庭,案件就可終止。鄧樂勤又指如果馬回港,他會被拘留然後帶上法庭,屆時律政司會向法庭表示不提證供起訴,他最終會被判無罪。鄧又披露這是馬第三次要求撤銷拘捕令,第一次是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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