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為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中國保監會擬規定出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需在經營期間保持償付能力充足Ⅱ類,目前正向社會徵求意見。
償付能力充足率須高於150%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成三類。充足II類公司是指其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為三類公司裡充足率水平最高。
據保監會網站上公布的有關徵求意見稿,經營互聯網保險的人身保險公司運營網站需要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或完成備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要求,運營和業務管理系統支持在線投保、保全、退保、理賠等運營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單證實時查詢、售後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服務功能;保險公司需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傳銷售、服務標準、單證管理、投訴、應急處理及內部風險管控等內容的互聯網保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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