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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1937年遭日強徵 三代接力追索71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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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中國船王」陳順通。

上海海事法院2007年對一起糾纏了68年的巨額海事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方是中國公民陳順通祖孫三代,被告方是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和日本政府。此案從1939年陳順通開始向日本大同追索,到2010年上海高法終審判決,陳家三代先後追索了71年。

事緣1936年6月及10月,日本大同海運與陳順通獨資創辦的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中威6,000多噸的「順豐」號和5,000多噸的「新太平」號兩艘輪船12個月。當合同期滿時,兩輪船卻沒有交還。

日海軍「捕獲」 再租予三井

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找到大同海運,要求給予解釋。大同海運後來覆函中威稱,兩艘輪船於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所有權後,又將兩輪租予大同海運並收取租金。據悉,「新太平」號於1938年在北海道觸礁沉沒,「順豐」號1944年在南海觸雷沉沒。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陳順通之子陳洽群繼續與大同海運談判索賠,並於1962年起轉而向日本政府交涉索賠,1974年,日本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由,判定中威敗訴。1985年,陳洽群委託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當時中國《民事訴訟法》已正式施行,兩兄弟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大同海運。法院於1989年正式立案,經過5次開審,2007年12月7日,一審判決被告商船三井賠償中方原告逾29億日圓。

資料顯示,商船三井的主要源流有二,分別是成立於1884年的大阪商船和1942年的三井船舶,分屬日本住友財閥和三井財閥。二戰期間,住友財閥與三井財閥與軍政府過從甚密,為日本軍國主義的擴軍備戰和戰爭中的軍事供應提供服務。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田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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