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裡,並沒有將新製作的工藝品進行「做舊」處理屬於違法行為的規定。
據法律人士分析,工藝品「做舊」的製作過程並不違法,但在銷售環節,如果商家告訴消費者,所售物品為仿製品,那麼這些商品的性質等同於仿古藝術品;但若賣家故意將贗品貼上真的標籤,坑害消費者,就屬於商業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