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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章蘿蘭 上海報道)上交所昨晚間發布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即日起至5月16日公開徵求意見。《細則》包括總則、滬股通股票交易、港股通股票交易、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自律管理、附則共6章106條,涉及市場備受關注的交收安排、交易時間等操作細節。
《細則》指,滬股通股票範圍包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其中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除外;港股通股票範圍包括�琤芮謢X大型股指數、�琤芮謢X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其中前述指數成份股內發行人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的除外。
不參與上交所融資融券交易
《細則》同時規定,港股通股票以港幣進行報價,港股通投資者以人民幣進行交收,滬股通股票則以人民幣進行報價和交易。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不參與上交所融資融券交易。至於交易時間的安排,滬港通股票的交易在上交所和港交所共同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僅有一方開市時,不能進行滬港通交易。以滬股通為例,如果香港市場下一交易日休市從而導致無法完成結算時,則當前交易日的滬股通交易也將停止。
香港市場實施「T+2」交收制度(T日買入,T+2日股票到賬),但允許投資者在股票尚未到賬的T日和T+1日賣出股票。因此《細則》規定,「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可以賣出」。在訂單類型方面,《細則》徵求意見稿規定,港股通投資可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或增強限價盤委託,滬股通可採用限價委託,即滬股通、港股通投資者均不能採用市價委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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